共同富裕导向下的税收制度

作者:范芷晴发布者:付菲发布时间:2021-12-21浏览次数:14

中国正处于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中,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不懈奋斗。共同富裕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更是新时代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本目标。但反观国内的现状,中国基尼系数长期处于0.4警戒线以上,城乡和区域收入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离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还有一定距离[1]。税收作为收入调节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加快推进以共同富裕为导向、更加注重公平的治理创新,强化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加大税收在收入分配环节中的调节力度,提高调节的精准性,为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生产要素层面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在初次分配中,消费税可以对高档消费品的价格进行调度,引导居民的消费结构,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调节收入分配[2],从买得起奢侈品的富人手中征收税款,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交付至相对较为贫困的群众之中。通过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等方式[3],在充实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上调节收入分配格局,进而平衡高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资金。另外,资源税可以影响课征范围内资源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低价占有资源而形成垄断的风险。同时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能征收更多税款,用以充实当地的财政收入,这为调节区域间的收入差距提供了渠道[1]

再分配主要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生产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个人所得税是国际通用的个人收入调节工具,我国一方面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使得高收入人群负担更高比例的税款,另一方面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模式,平衡了相等收入人群的税收,从纵横两个角度调解了居民个人的收入,消除了部分贫富差距。但目前的高收入人群中,不少收入并非来自于工资薪金,而源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的资本性收入占了很大比例,因而要增强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需要逐步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将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合理调节过高收入[4]。企业所得税通过对企业利润的课税,改变资本和劳动要素的相对价格以影响收入分配,缩小因所在地区和行业不同等原因导致盈利水平不同的企业间的税后收益差距。另外,财产税也是再分配过程中的关键部分,通过对拥有财产多的富人进行征税,就能针对性的调节居民的资产水平,缩小贫富差距。但是目前我国仍然执行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收制度,外国主流的指向富裕阶层的房产税、遗产税等税收政策仍不完善,从而导致二次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不甚显著。正如“十四五”规划纲要所提出的要求,今后税务相关部门的目标可着重放在“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上,重视以累进性为特征的直接税[5],使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在再分配环节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三次分配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它超越了要素分配和政策性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力补充。我国当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对捐赠等公益事业的相关规定和优惠政策,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捐赠行为的税收减免,以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攻坚出台的一系列临时性税收政策,但相较而言其推动高收入阶层自发参与公益事业的力度不足,未能展现出其对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所应发挥的作用。因而,政府应该加大对个人及企业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支持,从放宽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门槛、扩大慈善组织的认定范围、调整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金额限制等方面着手,倡导和激励有余力的个人和企业更积极地投身慈善事业,发挥税收对第三次分配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弱化贫富分化现象,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6]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应继续积极健全完善税制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为人民谋福祉的基本方针之上继续奋斗,争取更快更全面地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参考文献

[1]席鹏辉.强化财税制度的再分配功效,促进共同富裕[J].中国发展观察,2021(Z3):66-68.

[2]李旭红,许思远.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路径选择[N].中国财经报,2021-07-20(008).

[3]陈益刊.共同富裕导向下税改新举动加强对高收入调节[N].第一财经日报,2021-10-18(A01).

[4]李平,吴颖.共同富裕目标下的税收治理创新[N].中国财经报,2021-09-14(008).

[5]卜羽勤.税制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N].21世纪经济报道,2021-08-20(002).

[6]完善居民收入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N].第一财经日报,2021-08-19(A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