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认识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重要使命和奋斗目标。2021年 8 月 1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53 年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明确指出:“迅速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使农民能够逐步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1955 年,毛泽东同志进一步阐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设想,“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把“共同富裕”上升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帮助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了脱贫攻坚的伟大工程,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了具体安排。“十四五”时期,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二、近年来我国收入与财富分配状况不容乐观
基尼系数是衡量不平等的常用指标之一,根据已有数据测算,中国的收入基尼系数大致为0.47,而财富基尼系数则达到了0.65以上。多项调查表明,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中产家庭数量增长迅速,进入了多数家庭拥有相当资产的时代,资产中三分之二以房产的形式持有。从家庭资产分布来看,《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显示,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约三分之一的财产,而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在1%左右。审视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我们会发现财富差距在住房拥有上更加明显。由此可见,“共同富裕”的相关政策在针对收入层面展开的同时,也需要甚至更加需要针对财富层面展开。
三、税收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税收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体现的是促进共同富裕中的“共同”,体现的是收入和财富差距的缩小。通过对富人征收更多地税收,不断地缩小贫富差距。财富分配是建立在财富创造基础上的。这就涉及如何创造更多财富的问题。
税收如何促进财富的创造? 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制。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经济增长,即经济效率的提升。税收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就是在促进财富的创造。税制结构的优化,不仅可以促进公平,而且可以提升经济效率。优化税制,需要逐步提高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入比重。税制结构优化过程,总体看应该是间接税收入占比逐步下降、直接税收入占比逐步上升的过程。
四、共同富裕下的税收改革展望
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我国未来税制的一大目标就是要渐进性地调节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调节两者比例需要多项举措并举,其中直接税的改革最为必要。直接税改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所得税的改革,另一部分是对财产税的改革。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财富的巨量积累之后,中高收入阶层获利良多,“先富”居民收入由“流量型”收入逐渐固化为“资产型”收入,而低收入群体还依然是承受着较高的间接税税负,离“后富”的目标还相对较远,这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在共同富裕的要求下,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以及最终形成橄榄形收入分配格局成为税制改革的目标。
虽然我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亟待改革,但直接税的改革不可一蹴而就,毕竟税制改革涉及全社会利益的重分配,也需要众多制度和政策改革的道路铺设保驾护航。从短中长期来看,短期可以对所得税进行改革,中期对房产税进行改革,长期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
(一)推进增值税和消费税改革
降低增值税税率,加大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力度。由于间接税具有累退性,因此,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是降低间接税的比重,主要推进增值税和消费税改革。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应继续降低增值税税率,将目前6%、9% 和 13% 的三档税率归并为两档;优化和完善留抵退税制度,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减小市场价格扭曲,让市场在第一次分配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消费税改革方面,应努力提高税收的针对性和税率的累进性,让高收入、高消费人群承担更高的税负。例如,扩大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提高奢侈品消费税的税率等,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
促进共同富裕,实现收入和财富分配公平最主要依靠直接税。我国目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仍有优化空间,这主要是因为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综合所得所包括的主要是劳动所得,对劳动所得累进课税虽然有利于缩小劳动收入的差距,但这显然是不够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进一步优化,从促进共同富裕目标出发,可考虑以下三方面的优化措施。
第一,适时调整综合所得的免征额。免征额与居民生活水平密切相关,应逐步建立起与CPI(消费者价格指数)相联系的调整机制。免征额的确定还应与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UBI)关联。所谓基本收入,是指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拥有领取一笔固定金额的收入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基本收入,将是极其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这也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理念是一致的。
第二,适当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四项,未来应逐步将高收入人群收入占比较大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纳入征收范围,增加直接税占比。
第三,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共有七档超额累进税率,其中,最高一档的边际税率为45%。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7%,可见我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处于较高水平。为增大对国际高水平人才的吸引力,建议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简化税收档次。进一步完善专项附加税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
(三)尽快出台房地产税,适时研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总体看,居民财富主要表现为房产和金融资产两种形式。目前税收对这两类资产的调节作用都严重不足。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虽然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多达数个,但一直缺少居民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建议以合并税种为主要方向,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立法,适时推出房地产税,解决这一长期应该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具体在实施上,可考虑对高收入群体率先征收房地产税。对于金融资产,现有税收制度需要在征收范围和加强征管上多下功夫,比如,适时恢复对股票交易所得的征税,出台有关资本利得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以及对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家族信托基金等的税收管理,等等。
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仅有房地产税调节是远远不够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只有将全部财产纳入课税范围,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才会更加明显。遗产税和赠与税属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也经常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被提出来。但是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需要以必要的征管信息为基础。作为一种调节代际财富差距的重要手段,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其必要性,但需要更好地与征管实际相联系。
五、推进共同富裕的几点税收理论思考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看,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理论与实践,较好地适应了国家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总体政策取向,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了适当调节,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税收应继续充分发挥作用。
(一)继续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实现共同富裕,必须继续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其首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通过财政手段、行政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提供财力保障,其次是在筹集财政收入的过程中,考虑公平原则,做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并对个人收入及影响个人收入分配的因素进行合理调节。
(二)解决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调动全体人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税收要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上着力,继续做大蛋糕。只有经济发展了,社会总财富增加了,人民的份额才会增多,税收收入相应增加。
尽管我们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但个人之间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显著。税收要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自愿捐赠等方面充分给予税收优惠。比如,对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给予地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依法进行的自愿捐赠等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三)健全与完善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制度
第三次分配体系主要是指使用来自国内、国际的各类社会捐赠所开展的公益慈善和社会救助活动,因此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是慈善捐赠。我国慈善捐赠资金来源,包括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组织,机制构造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公益性的基金会十分欠发达,管理上的问题则是对慈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甚规范,所以,为有效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不足,必须在现有分配体系上进一步健全第三次分配制度机制。
第一,加强现有的慈善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近年来关于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组织慈善捐款的负面新闻,使得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分配,所以需要加强慈善管理机构的管理。首先,在人员任用上,应该设置比一般任用标准更严格的标准,确保工作人员思想品质优秀。其次,提高资金收支全过程的透明度,并确保慈善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管。应建立慈善捐款使用跟踪机制,全程监督捐款的使用,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开捐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最后,加强社会慈善氛围的营造和公益性基金会的建设,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全社会需要营造出开放,平等,高尚,和谐,充满爱意的社会氛围,另外,对捐赠行为予以激励和奖赏,让公众无负担的自愿捐款。
第二,完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捐款。在企业捐款方面,税收政策应考虑提高企业捐款的税前扣除标准,建议考虑采用累进比例扣除标准,即企业捐款数额越大,税前扣除比例就越高,从而能够有效调动企业捐款的积极性。对个人捐款不应设置扣除比例,应该采取全额扣除方式。
第三,鼓励和引导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引导慈善捐款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这样才能为第三次分配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借鉴国际经验,应把国内已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强烈发展意愿的公益基金会和志愿者组织更加积极地发展起来,鼓励和引导他们规范、可持续地长期从事公益慈善活动。
参考文献
[1]余淼杰,曹健.新发展格局中的共同富裕[J/OL].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11[2021-12-10].
[2]李吉雄. 强化我国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作用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1.
[3]杜江,龚浩.新时代推进共同富裕实现的理论思考——基于财政的视角[J].求是学刊,2020,47(03):5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