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文中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以推动共同富裕为出发点,满足合理住房需求,增强居民住房获得感、舒适度,提高政府对住房分配的市场化、合理化配置能力,促进住房供给与需求、经济与社会、基础保障和居住改善的多重平衡,避免住房资源闲置浪费和“怪圈”循环,房地产税政策的出台是必然结果[1]。
2011年,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开始对个人住宅课征房产税,但两个试点地区的课税对象范围均过窄,其中上海主要是针对增量住宅征税,而重庆主要是对存量高档住宅征税且将范围限定在主城九区。两个试点房产税改革也反映出很多问题如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设计不合理,不灵活、相关部门征管成本较大等等[2]。
对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然而目前我国房产税改革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难题。一是房产评估机制不成熟。准确而合理的定量评估房产的价值是开征房产税的前提要件之一。但是当前背景下,我国的房产评估机制尚不健全。二是房产信息系统建设不足。若要对房屋征收房产税,税务相关单位需要充分了解市辖区内的房产状况的相关信息,这就必须要求建立完善的房产信息。目前,现有的住房信息系统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3]。
对此,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遵循“立法先行、充分授权”的原则。房产税改革立法离不开民众的积极参与,需要为纳税人提供程序上的有力保障,具体包括民众参与立法和专家参与立法两点。二、对地方政府充分授权。地方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适宜本地方发展的征收对象、开征时间、具体的税率,这样因地施策的模式有利于房产税的平稳落地。三、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实行差别税率、促进税负公平。四、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仅仅依靠市场力量很难将房价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政府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更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达成“人人有房住”的宏观目标,以此来实现广大民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而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将加快推进[J].中国房地产(下旬刊),2021(10):1.DOI:10.3969/j.issn.1001-9138.2021.10.001.
[2]李英君.我国房产税改革及其政策建议论述[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21(24):79-80.
[3]任敏敏.我国房产税制度:征收困境剖析与治理改革建议[J].对外经贸,2021(6):90-92.DOI:10.3969/j.issn.2095-3283.2021.06.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