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实体制度和税收程序制度构成了税收制度体系的上游、中游和下游,三者分别制约着税收的总量需求、结构安排和征收管理。只有加强三者的顶层设计和改革协同,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龙头,以优化税收实体制度为主体,以完善税收程序制度为保障,才能形成系统集成、高效运行的税收制度体系。
研究内容与结论
(一)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完善税收实体制度和税收程序制度提供体制保障
为根治地方政府的违规增收行为,必须从源头上深化财政管理体制,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在合理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具有履行基本事权所需的财力。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就是要重新审视我国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或责任范围,构建精干政府,逐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考虑到财政管理体制涉及的各个方面密切关联,为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支出责任、收入归属、举债权限及转移支付制度同时优化、协同推进,进行一揽子考虑,并尽快实现全面法治化,从而为依法治税提供体制保障。一是明确、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二是优化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归属。三是确保政府的全部收支都纳入预算。四是优化地方政府举债机制。五是健全可保障基层政府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转移支付制度。
(二)优化税收实体制度,为契合财政管理体制需求以及税收程序制度的可支撑性提供主体保障
税收实体制度是政府利用税收手段筹集财政收入的法定依据,涉及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义务和权利的设置,可以说是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税收实体制度的改革既要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在需求,又要考虑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能否得到顺利实施。
一是税收实体制度改革必须优先考虑筹集财政收入的需要。尽管税收的职能有多方面,但其首要职能是为政府履行事权事责、提供公共服务筹集所需的财政收入。税制无论如何改革,都必须优先考虑财政管理体制的这种内在需求。
二是税收实体制度改革必须全面考虑税收程序制度的可支撑性。一方面,税收实体制度的改革既要尽可能便利征收管理,又要周密设计,不能片面追求简化,避免因为税收实体制度本身的漏洞或不健全造成逃骗税等税收不遵从行为。基于此,应当尽可能不出台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实施、纳税遵从度低的税种。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实体制度本身就比较复杂的税种不能轻易简化以迎合征管程序上的简便需要,避免为税收不遵从行为提供机会。
(三)完善税收程序制度,为促进税收实体制度遵从和贯彻财政管理体制提供程序保障
面对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税收程序制度的改革需要致力于推动税收治理理念变革、治理效率提升和治理立法完善,构建现代化税收治理模式,最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遵从水平。一是着力优化税收治理模式,转变税收治理理念,将传统的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单向监管模式转变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协同治理模式。二是全面打造智慧税务体系,提升税收治理效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纳税服务、税收监管和税务执法进行系统的集成优化,实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目标。三是尽快完成《税收征管法》修订,保障税收治理理念的落实和治理效率的提升。
文献来源
李林木,于海峰.税收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与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协同[J].税务研究,2022(4):107-111.